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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重新界定假药、劣药的范围

来源: 编辑:王丰社 时间:2019-08-24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 8月22日,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药品管理法(修订

河南全媒体网讯    8月22日,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 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假药劣药范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原因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建议主要按照药品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假药”“劣药”和“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两类4种违法行为所列情形综合考虑,明确规定。

    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另外,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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