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工地病亡家属悲痛 调解员两天高效解决
河南全媒体网讯 5月21日,获嘉县照镜镇某村居民冯某及家人将一面印有“高效解忧暖民心 敬业履职显真情”的锦旗送到获嘉县矛调中心,并对调解员感激地说:“感谢你们在我们最无助的时候伸出援手,加班加点、仅用两天时间就解决了我父亲在工地突发病亡的赔偿问题!”
5月14日,获嘉县照镜镇居民冯某一行10人到县信访部门反映:5月12日15时许,其父亲(48岁)在县城某企业厂房建设工地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要求赔偿。该案随即转至县矛调中心调解处理。中心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市优秀调解员王全喜,调解员马凤琴组成的精干调解小组,在信访和相关乡镇的支持下,随即开展调解工作。
经了解:某企业将水电工程发包给李某个人,李某雇佣本村好友冯某父亲工作。5月12日15时(工作第一天),冯某父亲挖沟时,突然倒地身亡,经医生推断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冯某一家认为冯某父亲是在工作期间死亡,要求某企业和承包人李某赔偿60万元。某企业负责人认为,某企业已将水电工程直接发包给李某,冯某父亲并非某企业直接雇佣,而是由李某个人组织施工,责任应由李某承担。李某则表示,双方没有正式合同,且冯某父亲因自身疾病死亡,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三方协商未果,家属情绪激动,扬言不尽快解决将到上级部门反映。
调解小组首先耐心倾听家属的叙述,安抚家属情绪,承诺会公平公正处理此事。同时,调解小组分别向某企业负责人和李某释法析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某企业将水电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李某,属于违法发包,某企业就冯某父亲的死亡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李某,调解员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三方意见逐渐趋于一致。
5月15日晚10点,中心主任王随芳召集调解小组和当事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某企业和李某共同给予冯某一家合理赔偿。当事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冯某一家特赠送锦旗表示感谢。(通讯员:王凯琪 张珂瑜)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06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10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