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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为社会信用立法 守信者优先享受落户

来源: 编辑:任飒飒 时间:2019-09-24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 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计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

河南全媒体网讯    9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计修改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增加了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防止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认定的扩大化,同时还增加了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激励措施。

 

违法行为轻微能主动消除影响的 可不进“黑名单”

 

2019年5月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对于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要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将一些不适合予以惩戒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在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和个人也建议,应当对失信信息的记录、“黑名单”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制,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对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根据《条例(草案)》,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上述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守信优先享受城市落户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而未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物业费等信息,是否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对此,《条例(草案)》增加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于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有激励措施?

 

《条例(草案)》作了具体明确,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信用主体采取的激励措施过于单薄,应当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正面导向作用,让守信践诺者获得更好的机会、享受更多的便利。对此,《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优先享受城市落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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