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要“补位”而不“越位”
3月25日,工信部部长苗圩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9年会”上表示,中国将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来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将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补位”而不“越位”。将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竞争中性原则,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
在处理经济发展问题上,这早已不是我国官员第一次提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深化认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过程。
但是,经济体制转变的完成,远远不等于改革的完成。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上,始终强调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改成了“决定性”作用,在“基础性”的时代,市场往往被理解为一种稳定器,即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维系着经济运行各方的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作用逐渐增大,进一步放大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西方经济学对于市场和政府的认识,历来分为自由市场论和政府调节论两方,但毫无疑问的是,自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开始,市场作为经济运行中最有效率的手段的说法便得以确立。因此,西方经济学强调的是政府是否参与的问题,而不涉及谁主导的问题。回到刚刚关于“基础”和“决定”的分析上,在“基础性”时代,政府与市场还处于平等的并列关系,而到了“决定性”时代,政府便要开始退于市场之后,更多地发挥调控、引导作用,而不直接参与配置资源。
其实,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能够平等竞争。
在当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便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笔者认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核心就在于坚持竞争中性原则,维护市场主体地位。不论是之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还是如今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在抽出调控双手的同时,也在极力消除非市场化的因素。这些改革既加强了市场竞争,也对国企转变发展模式,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而言,只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关系,建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体制和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价值,助推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