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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保障民企发展“30条意见” 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妥善处理

来源:大河网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8-12-06 阅读量:
导读:   12月5日,河南商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
  12月5日,河南商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30条意见》(简称《意见》)。

  据了解,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共同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

  关注

  凡是有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文件,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

  在发布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马献钊介绍了“两院”出台《意见》的背景、起草过程、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据介绍,《意见》共6部分30条。为回应当前社会关切,“两院”在《意见》中强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那么,在落实“30条意见”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和强调哪些问题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进行了解读。

  李自民说,《意见》提出,全省法院和检察院要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这是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三大保护”:一是依法保护,全面清理、完善省“两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凡是有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二是平等保护,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执行尺度、法律监督力度上有所不同。三是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又要保护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实体经济,又要保护虚拟经济。

  重点

  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

  不少民营企业家都很关注人身权、财产权保护问题,《意见》对此也有要求。

  《意见》提出,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强调要做到“五个区分”: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区分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

  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

  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强调要做到“三个一律”: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此外,《意见》还表示,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时,一般不开警车。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

  保障

  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会商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司法服务

  “30条意见”让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意见落地见效?马献钊表示:“我们在制定意见过程当中,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为此,建立了三个方面的长效机制。”他说,第一是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会商机制。法检两院、工商联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第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法检两院定期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第三,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规范化渠道。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查询咨询、邮寄送达等服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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