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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真的可行吗?

来源:观察者网 编辑:吕浩龙 时间:2023-03-03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2023年两会将至,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们的提案、建议逐渐公布,“醉驾”入刑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有全国政协委员

河南全媒体网讯 2023年两会将至,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们的提案、建议逐渐公布,“醉驾”入刑问题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近日,有全国政协委员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建议,旨在释放部分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资源,降低犯罪发生率。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更是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当今中国的“第一大罪”。《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在2021年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8万件。

庞大的案件数量自然会占用司法人员大量的时间精力,此前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曾因此提议取消“醉驾”入刑,一度引起了不小争议。

那么,“取消‘醉驾’入刑”或“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建议,是否合理可行?假如真的采纳这种建议,又会对社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这种做法可能会被公众误认为放松管理,从而降低了对酒驾的威慑力,让过去十余年已在公众心中深刻的“喝酒不开车”印象松动。有数据显示,自“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共减少了2万余起交通事故,这种效果也印证了维持“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同时,刘璐认为,即便“醉驾”导致的大量刑事案件占用了司法资源,也应该通过“适用速裁程序”,以及在落实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缓刑”与“不起诉”比例等方法加以解决。


“醉驾”入刑12年,产生了哪些影响?

尽管“醉驾”入刑已经12年了,但“醉驾”本身不是罪名。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具体明确,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据测算,80mg/100mL的标准,则相当于成年人饮用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所面临的拘役,则与日常意义上指代有期徒刑的“坐牢”不同:后者通常在监狱执行,且时间长短在6个月至15年不等;拘役则在公安看守所执行,时长原则上只有1个月至6个月左右。

而且,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从刑罚力度来看,“醉驾”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实是刑法中的“微罪”,但任何行为一旦构成了犯罪,其影响就远比一般违法行为要严重。

例如,有过故意犯罪的记录的人,不得从事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教师等职业,其子女在参军、考公的政审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从一般违法到构成犯罪,用严厉的刑法规制“醉驾”行为,无疑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21年的一份数据显示,2020年醉驾比率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2011-2021年间,在全国机动车增加1.81亿辆、驾驶人增加2.59亿,年均增加1800万辆、2600万人的情况下,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10年减少了2万余起。

据《成都日报》此前报道,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的数据显示,成都地区10年间(2011-2021年)涉酒交通事故案件数占道路交通事故总件数的比率下降明显,涉酒交通事故平均每件案件死亡、受伤人数的比率分别下降77.7%和47.3%。

根据e代驾的统计数据,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10年时间该公司四川省的代驾订单总数达到6000万。其中,2020年的代驾订单是2012年的2400余倍。

“‘醉驾’入刑以前,针对这种行为的行政处罚较轻,不足以产生产生足够的震慑,加之当时社会上出现了诸多社会危害性很强的恶性‘醉驾’事件,因此,刑法的介入势在必行。”刘璐向观察者网表示,“从当初的立法背景和现如今的实施效果来看,这种做法是很有必要的,我个人是反对取消‘醉驾’入刑的。”

“醉驾”案件激增,占用了多少司法资源?

与“醉驾”入刑产生极大威慑力相对应的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甚至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第一大罪”。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在2021年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4.8万件。这也意味着,一年就有数十万起案件需要走完公刑事诉讼的全套程序。

“一个刑事案件到一审法院判决,需要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即使适用速裁程序,到一审判决,也通常至少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刘璐介绍道,“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或者案件无法适用速裁程序的,历时会更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此外,对“醉驾”的严厉查处,也对一线的公安交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018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在当年5月25日至27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动警力30.2万人次集中开展酒驾醉驾毒驾统一夜查行动。行动期间,全国共出动检查车辆229.1万辆,查处酒驾1.6万起、醉驾1458起、毒驾65起。

2022年8月19日至21日,广东省公安机关开展涉车违法犯罪专项整治集中夜查统一行动,累计出动警力32.6万人次,路查路检车辆86.4万辆次,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4326宗,其中醉驾1422宗。

全国各地类似的消息还有很多,一旦各地公安机关开启专项整治行动,出动的警力次处总会在数日内达到六位数。


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真的可行吗?

“醉驾”案件的激增与司法资源的消耗,让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想到了提高“醉驾”入刑门槛或者干脆取消“醉驾”入刑的方案。

今年两会前夕,就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可以将刑法目前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如此一来,并不是只要醉酒后驾车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导致行为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同时,该委员还建议,可以将“醉驾”的标准从原来的80mg/100mL以上提高到200mg/100mL以上。

对此,刘璐认为,虽然这种修改会让“醉驾”的入刑标准更加严苛,但“不能安全行驶”与“紧迫现实危险”的情况如何认定,也是需要统一入罪与量刑标准的,“否则各地执法不一,势必会影响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赖。

另一方面,即便是目前的刑法规定,也并不是但凡驾车者血液酒精含量不低于80mg/100mL时就一律入刑。

“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对‘醉驾’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刘璐表示,例如挪动车位,或者隔夜酒驾车仍达“醉驾”标准等情况,是可以不按危险驾驶罪处理的,“但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掌握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观察者网注意到,2019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怎么判断“醉驾”的“情节轻微”提供了参考标准。

该文件指出,醉酒驾驶汽车,且无致人轻伤、无证驾驶、在高速公路“醉驾”等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若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若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中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会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议,我个人认为并不必要。”刘璐说道,“这一行为可能会被公众误认为放松管理,从而降低了对酒驾的威慑力,让过去十余年已在公众心中深刻的‘喝酒不能开车’印象松动。”

“当务之急,我认为应明确入罪标准,如何认定情节轻微,应有明确的标准,而不应完全基于地方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速裁程序,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对这类案件,也应提高不起诉、缓刑的适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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