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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丰:消费维权既要“3·15”更要365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王丰社 时间:2019-03-16 阅读量:
导读: 一年一度的3·15又来了。笔者向同为消费者的大家奉上14年前也即2005年的3·15,我在北京大学的一次演讲《消费维权与和谐共处》。那时
      一年一度的3·15又来了。笔者向同为消费者的大家奉上14年前也即2005年的3·15,我在北京大学的一次演讲《消费维权与和谐共处》。那时我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工作,我和我的同事们以及广大的新闻工作者、市场与质量管理、经济、法学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工作者用心、用情、用对消费者和我们所处的社会及所从事的事业的承诺,为质量而战,为消费者维权。我们冒着危险到城乡结合部,到穷乡僻壤甚至大山深处明察暗访,寻找假冒伪劣源头窝点,对造假者取证曝光,配合执法部门打假;我们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工地、乡村宣讲质量与消费、法律知识,以给广大消费者一双慧眼和维权的知识;我们组织有中国知名的经济学家、法学家、质量标准管理专家、新闻工作者和市场、质量、标准管理部门的官员参加的一次次高层论坛,形成一份份直达高层的“内参”建议,掀起一次次覆盖全国的全媒体的声势浩大的宣传,构建政府执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及广大民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打假治劣体系,为的只是广大消费者给予我们的期盼和要求——“愿3·15是365”“质量万里行要天天行”。
      20年前我就深感:质量万里行任重道远。因为“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可谓任重,“万里行”要“行万里”——可谓道远。那时我们就向广大消费者承诺:只要还有一个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只要还有一个企业的产品特别是名牌产品被假冒的现象存在,只要还有不正当、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存在,中国质量万里行的使命就不会终结,步伐就不会停止,我们就将永远伴随着全国的消费者“天天行”。
      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我演讲中的一段内容,也即对“知假购假索赔者”(即“职业打假人”)的认知观点与现在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支持的观点不一致,但这恰恰真实反映了中国在加强法制建设方面所走过的真实历程。最高法在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职业打假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正好说明并肯定了“职业打假人”的历史性、阶段性的作用,也展示了这一发展变迁历程,我很欣慰和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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