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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

来源: 编辑:王丰社 时间:2019-08-26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 近日,第一届国家公园论坛召开。就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

河南全媒体网讯      近日,第一届国家公园论坛召开。就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这些公园自然资源具有三方面特征:

    第一:国家代表性。主要体现在具有国家象征、属于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国民认同度高等3方面。

    第二:弱经济性。弱经济性是指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很难大范围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等经济性自然资源不能被开发或利用,不能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公园提倡设立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吸收当地居民参与国家公园和自然环境教育,但是此类活动只能在小范围进行,其收益是由住宿、餐饮、向导等费用构成,并未对自然资源进行直接人力介入,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然资源资产。

    第三:公益性和公共性。从价值属性看,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更加强调生态保护和公众享受,与空气资源类似,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特征。同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具有公共性特征。

    同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公权性特征。《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指出“以实现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为目标”,表明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有公益性特征。这实际上也是对《宪法》第九条的重申,即国家在宪法上的所有权,也就是公权。目前我国国家公园试点区的自然资源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如《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规定,武夷山国家公园应当适度、逐步提高国有自然资源的比例,国家公园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地上各类自然资源,确因保护需要的可以依法征收或者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进行用途管制。但是,其中“国有自然资源”是指确权登记后的自然资源,是国家或集体在民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也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宪法公权的具体体现。

    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物权。自然资源资产是自然资源经过人力介入形成的可交易资源产品,且所有权主体和客体十分明确,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所有权主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例如,矿山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偿取得采矿权,开采了矿产资源并对资源产品进行了市场交易,形成自然资源资产。尽管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有弱经济性,但就具体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而言,与普通自然资源资产无异。

    另外,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存在一定弊端。受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影响,实践中容易出现将自然资源所有权混淆等同于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情况。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存在一定弊端。“物权化”的本质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追求最大化的经济价值,忽略了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等公益性价值。然而,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弱经济性特征,只有极少数自然资源在一定条件上可以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因此,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化”只能调节部分自然资源,不利于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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