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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到问题食品诉至法院索要10倍赔偿未获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9-03-14 阅读量:
导读: 今天上午,镇江中院联合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4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消
       今天上午,镇江中院联合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4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其中就有一起关于“职业打假人”维权案。

  2017年4月,镇江市民罗某在天猫商城某贸易公司经营的店铺一次性购买200罐炭烧棒。罗某收到产品后发现此饼干的配料表中含有“小麦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焦亚硫酸钠”等成分。

  后罗某认为婴幼儿专供食品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焦亚硫酸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遂起诉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赔偿金35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如果以维权的方式进行牟利,与立法精神相悖。有证据证明,罗某长期从事网络购物,并多次向法院就类似购物活动提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罗某的行为明显有别于普通消费者,其提起诉讼牟利的可能性较大,故对其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的处理,如果是偶然的知假买假行为,没有将其作为谋生手段,对于其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知假买假行为上升为职业行为,甚至形成了一定组织,对于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慎重对待并加以一定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者以牟利为目的,这本身就违背了消法保护消费者的初衷,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且知假买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罗某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镇江中院副院长陈敏在会上介绍,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283件,同比下降24.66%,下降幅度较大。而案件类型主要是食品、日用品等买卖合同纠纷和网络购物、旅游等服务合同纠纷以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行,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网络购物、网络约车、金融消费等新型消费纠纷逐渐显现。

  “‘知假买假’、‘拆分诉讼’等维权中的新情况增多,甚至出现疑似‘职业打假人’,滥用诉讼、恶意维权现象增多。”陈敏说。

  为了积极面对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镇江两级法院依法合理规范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注重加强对“消费掮客”诉讼行为的规范,对于消费者维权简易纠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实现了案件快审快结;加大调解工作力度,2018来以来审结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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