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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法治护航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9-03-06 阅读量:
导读: ● 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应加强相关立法。在我国金融领域,有一些方面的立
● 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应加强相关立法。在我国金融领域,有一些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空白。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整体设计,不能单兵突击;应该加大惩戒力度;推进金融法治建设,需要金融专业人士参与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 在继续完善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上,加强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市场规则,使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为依法依规运行

● 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举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正确把握金融本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重大风险攻坚战,推动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

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具有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打好金融风险防控攻坚战

严防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有序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治理金融风险,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改革开放有序推进,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金融监管得到加强和改进。同时,我国金融业的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创新能力、服务水平还不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诸多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我们要抓住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这个重点,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院长荆林波认为,一个国家的金融环境与这个国家的整体大环境以及全球的经济环境存在密切关系。在全球化大潮下,全球金融资本市场的运行会产生蝴蝶效应,任何一个地方比较小的变化都有可能在其他国家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体量越来越大,我国在全球化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受到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是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认为,当代经济是一种高度金融化的经济,工商企业的平均负债率都在50%左右,金融企业的负债率平均在10倍左右,在某些特殊时期,甚至要高于这个水平。这样的情形一方面最大限度提高了经济效率,但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金融系统的信誉,一旦由于某种原因使金融系统失去社会信任,投资人放弃金融产品收回资金,就可能在金融系统和经济系统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证券市场波动和货币市场债务无法偿还,这种效应层层叠加就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保障金融安全、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没有金融安全就没有经济稳定,也难以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目前,有些家庭、企业、金融机构的负债率偏高,所以必须要强调金融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刘少军说。

金融法律制度继续完善

强力监管体系稳步建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要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要做好金融业综合统计,健全及时反映风险波动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发布管理规则,健全信用惩戒机制。要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要管住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中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监督管理,加强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支付结算机制,适时动态监管线上线下、国际国内的资金流向流量,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要完善金融从业人员、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运行、金融治理、金融监管、金融调控的制度体系,规范金融运行。

尹振涛认为,在最近结束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六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举措,非常具体细致,涉及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领域反腐败等各个方面,这些举措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尹振涛还认为,加强金融监管需要建立自上而下覆盖面很广的制度体系。在金融领域的监管框架或者治理结构中,最高层级就是金融、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其次是围绕着金融领域不同行业建立起来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些都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健康良好发展最重要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六大举措,其中有些内容如果要落实到位,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加以完善。比如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等,目前已经有一些规划、方案,包括信息协调标准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设立的信息协调组织。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障碍,这就需要从立法层面对相关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给予更大支持,多方面共同努力推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尹振涛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法律制度不仅是民商法,而且包括行政法规、技术规则在内的综合体系。

刘少军认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早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行和监督不够严格,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严格追责,所以违法违规成本偏低。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需要进一步强化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从法治层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荆林波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应加强相关立法。在我国金融领域,有一些方面的立法还存在空白。完善金融领域立法,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整体设计,不能单兵突击;应该加大惩戒力度;推进金融法治建设,需要金融专业人士参与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在对金融行业加强监管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都在不断完善,推动金融行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在不断夯实。目前依然还有两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努力完善,一是法律层面,有些地方尚待完善,比如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尚有所欠缺;二是一些金融领域基础性的监管规则还有所欠缺,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息统计等。”尹振涛说。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荆林波说,金融领域所有的工作都要保持稳定,作出指引。

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低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须并重

近年来,资本市场一直受到社会各方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刘少军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建立至今已有近30年历史,前期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资本市场体系,使其能够正常运行,虽然这个任务目前还没有全部完成,但其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今后的任务应该是在继续完善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上,加强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市场规则,使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为依法依规运行。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具有较强行政属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市场,要使其转化为全方位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法治化市场,还需要做一些工作。就眼下而言,首先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包括尽快完善证券法以适应金融市场化改革,此外还需要制定期货法,这些是实现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层级的资本市场体系,明确不同层级市场主体、客体的准入和退出标准与程序,明确资金在不同市场之间流动的规则与程序,并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刘少军说。

刘少军还认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还包括交易制度,如禁止虚假陈述、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欺诈客户等。从强化监管的角度而言,还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市场的运行状况,监督管理好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这是全面实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必要手段,也是监管执法机构的日常工作,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

荆林波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现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并与整个经济形势相吻合。其次,资本市场必须积极推进市场化与法治化。近年来,一些P2P平台爆雷现象需要引起重视,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专项整治,因为其背后暗藏系统性风险的苗头。

刘少军分析,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核心是要抓住两个方面,即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要实现科学立法,首先要解决好立法主体的问题,要控制监管机构立法和执法者立法现象,由国家立法机关主导立法过程。立法草案的起草要有竞争性,既要有监管机构的草案,也要有金融机构的草案;既要有实务部门的草案,也要有学术机构的草案,特别要控制利益相关者在立法过程中的话语权,切实做到科学立法。

“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要严格执法。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既不能选择性执法,也不能运动式执法,更不能执法不作为。要建立执法保障机制,作为执法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的有力补充。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成本,降低违法违规行为收益,使理智的市场主体不产生违法违规的冲动。”刘少军说。

荆林波也认为,现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避免有些人面对资本市场的诱惑丧失道德底线。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配套到位,将金融领域的不良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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