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夹江公交车爆炸案被告获死缓
河南全媒体网讯 11月15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被告人卢仕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该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根据被告人卢仕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被告人卢仕兵限制减刑。
今年10月23日下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卢仕兵犯爆炸罪一案。因该案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台,对车牌为川L78328号的3路公交车实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伤,公交车严重受损的后果。
被告人卢仕兵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其自制爆炸物实施爆炸的犯罪事实,并对无辜受伤群众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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