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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而不用”套路频现,劳动者如何选择?是维权还是默默承受?

来源: 编辑:单栗 时间:2022-06-10 阅读量:
导读: “公司觉得你能力不够,不太适合这个职位。”

河南全媒体网讯 公司觉得你能力不够,不太适合这个职位。

求职路上,大家或多或少都听过被辞退的话语。而在试用期被辞退的也不在少数。

所谓试用期就是磨合期,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试用者确实不胜任岗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常事。但是,有些单位不守规矩,做得很不地道。比如,以各种理由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补偿。

另外,许多求职者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对相关劳动法规的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了可乘之机。


图片源自网络

不少人职场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面试时说好了试用期间,可到期不给转正,又延长时间。

实际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用工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于是,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巧妙”利用这样的法律规定,签订 “霸王条款”,把一些短期用工的行为,变成长达6个月的“试用期”;或者通过不断招聘和辞退试用期员工,以动态维持一定数量的用工人员等。这种“试完不用”的做法,既可以支付较少的劳动报酬,又不用给试用期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不少企业对“试完不用”乐此不疲。

试用期间,如果公司不满意员工,可以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个别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点,在试用期刚到,即将转正的时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转正却被辞退,打了许多求职者一个措手不及。对此,不少职场人只能自认倒霉,另寻出路。

但实际上,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并非随便一个理由就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很有可能就被认为违反劳动合同。并且试用期工资过低或者没有薪资都是违反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因此,过低的试用期工资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另外,像试岗期也是违反劳工法规的。

各公司试用期的录用标准应当明确。若未事先约定标准,辞退就是企业的单方行为,应作出补偿。少些“试完不用”的套路,依法、合理、严谨地签订劳动合同,对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有好处。

“试用期”不该成廉价用工“侵权期”,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应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特别是“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用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要坚决抵制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并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如果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要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这样,不正常的“试完不用”现象方能杜绝。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积极帮助劳动者维权。一方面,监督企业依法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五金”,落实相关福利待遇,改变“试用工”的用工成本“洼地”现象;另一方面,畅通投诉渠道,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帮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免费打官司,让维权不再是成本高、耗精力的难事。单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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