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 建议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不要“一刀切”
河南全媒体网讯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离婚程序中增加30天冷静期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有人形容:“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开启了婚姻的“超级困难退出模式”。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把关注点放在了离婚登记申请的冷静期上。花亚伟认为,离婚冷静期在适用中应该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排除在外,进一步完善实施机制。
【建议】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不要“一刀切”
离婚一般有两种途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一方想离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权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然而,随着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不乏存在一些夫妇因为“冲动”而草率离婚的情况。为此,《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对协议离婚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被大众俗称为“离婚冷静期”。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程序包括这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对此,花亚伟认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离婚冷静期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但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一刀切”,就可能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婚姻中如果一方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另一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不必适用冷静期。
【说法】避免受害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身心伤害
为何提出这样的建议?“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女方的影响不同,城市女性相对可以获得独立生活、工作的空间,其间恶化家事纠纷的情形不严重;而乡村女性则较难,总体上会加重在家事纠纷中的不利地位。”花亚伟说。为此,他建议,离婚冷静期不应当“一刀切”,而应明确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几种情况,从而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害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身心伤害。
他认为,从实践中看,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1.一方有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且加害一方又同意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或者加害方不同意,但另一方提出了确定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事实的。2.对于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的。3.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且双方均同意不适用冷静期的。4.有证据证明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延伸】建议明确离婚冷静期适用次数
除了上述建议,围绕离婚冷静期,花亚伟还提出,关于离婚冷静期适用次数应当予以限制。
“按照目前《民法典》规定,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未再次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下一次如果再去,就需要继续适用离婚冷静期。”花亚伟说,按照目前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无限次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这样一来,就有可能被婚姻中的某一方恶意利用,导致婚姻陷入僵局,存在诱发社会冲突的可能。
据苏州检察院的统计,感情纠葛、家庭矛盾型犯罪已成为当前命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他建议,明确离婚冷静期适用次数。参照离婚诉讼中“二次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离婚冷静期其适用次数也可限制为2次。
花亚伟还建议,完善婚姻登记部门离婚相关的配套机制,如建立专业的婚姻家事协调辅导机构和未成年人心理辅导机构,以减轻离婚对各方造成的伤害。
对此问题,律师怎么看?3月7日,记者采访了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义。孙兆义介绍,离婚冷静期,是我国刚实行的《民法典》所规定的新制度,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积极意义在于防止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的现象发生。孙兆义说,如果能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所规定的“吸毒、赌博、遗弃、出轨、分居满两年”等对婚姻向心力产生阻碍作用的因素考虑进对离婚冷静期的前期审查工作中去,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诉讼离婚的产生,能够保证离婚冷静期更加务实地节约司法资源,能够更综合体现离婚冷静期所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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