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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 为河南职业教育“蓄能”“壮骨”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单栗 时间:2022-05-02 阅读量:
导读: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正式实施,这是职业教育法实施26年来首次“大修”。

  河南全媒体网讯  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正式实施,这是职业教育法实施26年来首次“大修”。

  新《职教法》有哪些亮点?将带来哪些变化?“普职分流”真的取消了吗?近日,围绕这些热点话题,记者采访了我省部分职业院校负责人和教育学者。

  “取消普职分流”系误读

  新《职教法》公布后,公众讨论最多的是将旧版中“普职分流”的提法改成了“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一些媒体和公众据此解读为“取消普职分流”,话题一度冲上热搜。

  “这其实是一种误读。”4月30日,河南大学教育学部副部长、教育学院院长王振存说,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强调的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并不意味着要取消“普职分流”,因为在招生环节客观存在分流,只是不像过去那样“一刀切”了。

  王振存认为,这次修改特别提到要“因地制宜”,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各地可以根据区域社会发展的程度、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的情况合理规划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的招生规模,这体现了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郑州艺术幼儿师范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宋志强表示,新《职教法》把职业教育定位为类型教育,极大拓展了中职学生的成才空间。据介绍,该校毕业生中,90%的学生通过“3+2”升段考试和单招考试升入高职院校,部分学生通过参加对口升学、高考升入本科院校,少部分学生选择了就业。在宋志强看来,新《职教法》给中职学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最重要的是适应新的职业教育大环境,提升自身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职业本科教育被写入法律

  推动职业本科教育是教育部2022年的工作重点之一。2021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

  目前,河南共有高职(专科)学校99所,职业本科学校仅有1所,迫切需要在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供给侧提质培优、扩容增量。

  新《职教法》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离建设职业本科院校的目标又近了一步。”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李桂贞表示。

  在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周保平看来,目前,国内部分高职院校已具备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能力,开展本科职业教育有深厚的现实基础。2019年,教育部、财政部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双高计划”)名单,我省有6所高职院校入选国家级“双高计划”建设单位。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新《职教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2015年开始,学校同河南工程学院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联合培养本科层次学生,开设水利水电工程等3个本科专业。”周保平表示,学校将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努力打造现代化高水平的职业本科教育。

  2015年,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与中原工学院“牵手”,联合培养应用型本科生。什么样的职业教育专业适合升级为本科?李桂贞认为,专业设置应该与产业发展紧密对接,瞄准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向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为代表的高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高端转移,比如智能制造、大数据、区块链、智能焊接等。

  破局校企合作“一头热”

  职校生“升学”权利有法可依了,那么在最重要的出口“就业”上有哪些保障?

  新《职教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经费投入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我国高职的招生人数超过高等教育人数的一半,但所获得的直接财政投入只占20%左右。

  新《职教法》规定: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针对现实中普遍存在校企合作“一头冷一头热”的现象,新《职教法》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同时还要求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奖励、税费优惠等政策激励。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尹二军说,新《职教法》用“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产教结合”,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实现全面融合和深入合作的实施举措和保障机制,对进一步解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痛点、堵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新《职教法》的规定,继续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办学思路,既让学生‘好就业、就好业’,又让企业‘好用工、用好工’,真正让技术技能人才在职业上有荣誉感、待遇上有获得感、工作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地位感。”尹二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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