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包含“超生即辞退”的法规均已完成修改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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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者注:指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编者注:指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称,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研究意见等方式,加大监督纠正力度,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
2017年9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 “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有7个省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上述问题。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修改工作。
《报告》首先做了“普法”工作,指出: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2017年9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书面研究意见,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 “超生即辞退”等控制措施和处理规定作出修改。有7个省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上述问题。经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关法规修改工作。
《报告》首先做了“普法”工作,指出: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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