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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涉人大、法院、检察院等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8-11-30 阅读量:
导读: 11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免去王泽华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11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免去王泽华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免去吴文毅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任命范修芳同志为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郭保振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陈殿福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高跃波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秦德平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海清、张兆青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程东杰同志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金铃同志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岳树平同志的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赵保龙同志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张钢战同志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邹波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免去杜燕萍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


免去蔡智玉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冯童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高海娟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刘铁良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李红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高光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徐薇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免去郭筱林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杨巍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免去李慧娟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刘太键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黄秋坪同志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免去商敏同志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任命庞景玉、程慎生、王凤兰、张云龙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荆伟、刘天华、王波、马军杰、石文灵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王福蕾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王纪玖同志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齐曙光同志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


任命任秀娥同志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黄存智同志为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撤销高德友的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刘建军、赵予秋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宋春波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批准任命其为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牛晓丽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批准任命其为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刘海奎同志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吴志军同志为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侯民义同志为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常凤琳同志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许晓伟同志为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孟国祥同志为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张志强同志为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薛长义同志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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