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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坚持依法调解 用心为民解忧

来源:获嘉县司法局 编辑:晓 时间:2026-09-21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9月10日,新乡市获嘉县冯庄镇某村居民王某及家人将一面印有“倾心调解化纠纷 情暖群众解民忧”的锦旗送到了获嘉县矛调中心...

河南全媒体网讯 9月10日,新乡市获嘉县冯庄镇某村居民王某及家人将一面印有“倾心调解化纠纷 情暖群众解民忧”的锦旗送到了获嘉县矛调中心,并对调解员说:“在你们公平公正的调解下,事情得到圆满解决,我们心里十分感激!”

今年7月,获嘉县城某工地工程总承包公司其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8月15日,劳务公司班组负责人喊王某丈夫张某到工地务工。8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张某在工作时突发身体不适,出现晕倒、呕吐症状,随即到周边诊所买药,后由朋友接回家休息。当日下午1时30分许,张某在家中突然倒地,经村诊所、120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属地乡镇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但张某家属与工程总承包公司、劳务公司就死亡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8月24日,张某家属慕名来到获嘉县矛调中心要求调解。中心受理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以全国优秀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主任王随芳,市金牌调解员王全喜、调解员马凤琴组成的精干调解小组,联合相关乡镇,迅速开展工作。

调解过程中,双方诉求分歧大,化解难度高。张某家属主张张某务工时突发疾病,现场负责人处置不当,未及时将其送到县城医院就医,另其死亡原因与在工地务工相关,要求总承包公司、劳务公司赔偿 30 万元。两家公司互相推诿:总承包公司称已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张某系劳务公司雇佣人员,自身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同意提前拨付劳务费;劳务公司则称此工程总劳务费仅13万元,张某因自身疾病死亡,只愿出于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另外劳务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总承包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死者有两名家属长期在新疆、西藏两地工作,为处理亲属后事专门请假返乡,情绪非常激动。调解员首先对家属开展心理疏导,充分共情家属的悲痛、异地奔波的辛劳,请家属相信调解员一定会公平公正处理此事,也希望家属放弃过高诉求,作出合理妥协。

在情理疏导的基础上,调解员向两家公司进行普法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劳务用工管理负有总体协调监管的法定义务;劳务公司作为务工人员的直接用工和现场管理主体,负有在岗人员健康保障、应急处置的直接管理义务。因此两家公司均需对张某务工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释法析理的基础上,调解员连续组织各方协商,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20万元。为保证家属能及时取得赔偿款,调解员提出两家公司先行各支付10万元,后续内部责任划分问题自行协商。8月28日晚11点,中心主任王随芳召集调解小组和当事三方,签订调解协议:工程总承包公司和劳务公司共同赔偿王某一家20万元。

至此,调解小组连续奋战5天,圆满化解这起复杂疑难的务工病亡赔偿纠纷。当事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王某一家特赠送锦旗感谢。(王凯琪 张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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