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服务热线:0371-67326666

您的当前位置:新闻资讯 > 金融财经 >

三部门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新华网 编辑:马柯 时间:2019-02-04 阅读量:
导读: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创业就业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通知并称,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此外,根据通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Copyright © 河南全媒体网 版权所有 监督电话:0371-67326666  投稿邮箱:hnqmtw@163.com
    声明:本站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未有河南全媒体网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备案号:豫ICP备18037887号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06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10566
    法律顾问: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