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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将有明确范围规定

来源: 编辑:王丰社 时间:2019-08-22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假药、劣药的界

河南全媒体网讯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假药、劣药的界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益和行业声誉关系重大。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并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另外,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从药品品质的假劣中分离出来,单独列出进行表述,有助于监管执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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