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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需要法律铺路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王丰社 时间:2019-03-15 阅读量:
导读: “当前,虽然我国工业污染治理逐渐从‘谁污染、谁治理’的方法向‘谁污染、谁付费’的模式转变,第三方治理也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
      “当前,虽然我国工业污染治理逐渐从‘谁污染、谁治理’的方法向‘谁污染、谁付费’的模式转变,第三方治理也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存在处理能力不足、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监管以及考核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行业还存在偷排漏排、数据造假等问题,导致污染治理效果不显著。”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科达洁能总裁、江苏科行环保董事长刘怀平再次呼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条款,确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
      排污及治污主体分离
      专业化分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管
      时隔一年,有过一次“上会”经验的刘怀平将关注点聚焦在第三方治理上。作为环保产业界为数不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他提交的关于环保产业的一项议案和一条建议中,都指向第三方治理。
      所谓第三方治理,就是排污方通过支付费用的方式,将所产生污染委托第三方专业环保企业进行有效治理,同时,由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治理结果实施监督。
      “采用第三方治理可以有效减少企业造假、降低治理成本、减轻监管压力,并有利于推动环保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刘怀平表示,环境治理兼具专业化和公益性的特点,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其关键就是实行专业化分工,使排污及治污实现主体分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同时,第三方治理极大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管,缓解当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管面广、量大、人手不足的困境。
      这些阻力有待破除
      顶层立法设计及政策制定不充分、相关法律责任未清楚界定、未构建市场准入机制及退出机制
      自2013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国国家环境政策层面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来,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经有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制度雏形,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尚无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条款。
      刘怀平认为,顶层立法设计及政策制定不充分、相关法律责任未清楚界定、未构建市场准入机制及退出机制是目前推进第三方治理的主要阻力。
      他告诉记者,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家层面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予以明确,但《意见》并非法律法规,亦不能被直接适用于司法等领域,第三方治理制度体系仍有待健全完善。
      据了解,在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有关法律政策支撑比较缺乏,并未能够明确界定排污企业以及第三方治理企业所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排污企业认为第三方治理企业已经接受污染治理,若达不到相关标准,第三方治理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然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对于排污企业仍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对第三方治理企业也应当进行监管,从而有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情况。
      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因仍处于不断探索发展阶段,收费标准、治理效果评估、准入退出、约束机制等仍旧比较缺乏,很多排污企业并不积极选择第三方治理企业。
      法律、市场机制需完善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或者在环境污染防治综合立法中,系统规定第三方治理,构建有关信用评价制度等
      为此,在此次提交的“关于在环保领域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建议”中,刘怀平相比去年提出了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措施建议。
      一是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涉及第三方治理的相关内容,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刘怀平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或者在环境污染防治综合立法中,系统规定第三方治理,使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防治,便于依法治污和依法监管。同时,不再将第三方治理作为限期治理制度的后续制度和补充制度,即当限期治理制度失效时,才强制使用第三方治理手段,发挥其补救性功能。
      二是明确排污企业及第三方治理企业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这一模式,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的权责关系应当明确界定。
      刘怀平认为,排污企业及第三方治理企业均属于环境治理责任中的主体,发生环境违法时应该双体同责,同时依据双方合作方式及环境违法具体行为,对其责任进行具体界定,从而使各方面责任能够更加明确,为第三方污染治理提供较好基础与保障。
      三是构建第三方治理相关市场准入机制及退出机制。在实际开展第三方治理过程中,针对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注意构建有关信用评价制度。对于第三方治理企业而言,在市场准入方面尽可能不设置强制性标准,可以进行信用评级,对于技术水平比较高且信誉比较良好的一些企业,政府可对其颁发相关证明,在对环境服务进行购买的过程中,政府可对优秀企业进行优先选择,政府在进行环境服务购买时也可根据这一依据进行识别。
      四是将第三方治理纳入政府绿色考核范围。刘怀平表示,环境公共产品提供不能仅靠市场,还需要政府介入协调各方关系。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言,市场对排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交易的调节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失灵”问题,因此更需要政府的监管和协调,为此建议将第三方治理纳入政府绿色考核范围。
      五是对部分重点行业提出第三方治理限期试点。“选择钢铁、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根据新《环保法》,按日计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履行的排污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强制要求其以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刘怀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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