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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再次重申:环保治理力度不会放宽放松 更不能走回头路

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王丰社 时间:2019-02-16 阅读量:
导读:   针对社会上一度流传的今年生态环境保护有可能放松监管的说法,生态环境部近日多次重申,治理力度不会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大企业
  针对社会上一度流传的今年生态环境保护有可能放松监管的说法,生态环境部近日多次重申,治理力度不会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大企业没有特权,小作坊也没有例外。

  2月14日召开的生态环境部部党组会议再次强调,“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

  在1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说,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地方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出现了弱化,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劲头发生了松动,将经济下行压力简单归结于环境监管过严的模糊认识有所抬头,放松环境监管的风险有所增加。
  “随着环境治理措施深入推进,越来越要啃硬骨头”“特别是在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农业投入结构调整方面,部分地区仍对传统产业存在路径依赖,结构性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李干杰说,当前的工作方向路径和策略方法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客观规律和工作实际的。要保持信心不动摇,迎难而上,“越是形势多变,越是滩多浪急,越要保持战略定力”。
  在1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几十年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可能在几年之内解决,“加强环境治理的大方向不能动摇”“要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不能放宽,更不能走回头路。”
  别涛说,环保部门最近几年有一个专业的术语就是“散乱污”。“散”是布局分散;“乱”是杂乱、凌乱;“污”是对环境污染严重。对行政监管来说,环保部门并不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区别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主要还是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社会的危害,“造成污染的大企业要打,小企业确实污染严重的,也不放过。”
  “大企业没有特权,小作坊也没有例外。对小企业造成污染在做了行政处罚以后,涉嫌触犯刑法的,也会按照程序移送给司法机关作进一步的处理。”别涛说。
  别涛同时表示,环保监管、执法过程中,要“统筹兼顾,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
  2018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领域,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095人,起诉26287件42195人。用法治的霹雳手段,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14日在回答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坦白从宽、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他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张志杰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中,把生态修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对积极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张志杰举例说,有一个案例,农民到山里盗伐林木,数量有几十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同时做好犯罪嫌疑人思想工作,使其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认罪悔罪,积极自愿补种树苗,恢复植被。检察机关据此提出了从轻量刑的建议。
  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环保问责问题,别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没有履职,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是否采取了措施制止违法;是否全面运用了法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如果行政机关采取了措施制止了违法,穷尽了法定手段,社会公益得到了维护,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就算是履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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