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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白皮书》和10个指导案例

来源: 编辑:王松娱 时间:2021-06-18 阅读量:
导读: 为更好满足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鉴定需求,司法部不久前公开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白皮书》和10个指导案例。

原标题: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支撑

河南全媒体网讯   为更好满足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鉴定需求,司法部不久前公开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白皮书》和10个指导案例。

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建设和管理,努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有效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鉴定需求。

白皮书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200家、鉴定人3300余名,已实现除西藏自治区外的省域全覆盖,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支撑。

全面确立统一登记制度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家对其实行登记管理。

为满足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迫切需求,自2013年以来,司法部按照《决定》规定的商“两高”程序,与最高法、最高检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一致同意将环境损害作为新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决定》颁布10年来第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015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自此,国家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决定》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工作。在诉讼中,对环境损害有关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名册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相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鉴定过程复杂,为切实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确立之初,更加注重依法、合作、专业、规范、统一、务实,力求破解近年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2015年12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密切配合,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事项范围、审核登记程序、监督管理工作等建立基本框架,作出总体设计,明确工作路径,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专家评审严把准入关

相对传统“三大类”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专业领域广、部门多、技术复杂,准入登记工作审核难度大。在《决定》等现有法律和制度规范框架内,2016年10月,司法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将专家评审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必备环节,明确规定所有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符合要求才可准入。

白皮书指出,引入专家评审是《评审办法》的一大亮点,通过严把准入关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水平。

根据《评审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执业范围,针对申请执业范围的每个鉴定事项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与能力,2018年6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准入关,为公正、客观、准确评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明确指引。

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范围和事项不够细化等问题,在制定出台《细则》基础上,2019年5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细化为47个执业类别,对各执业类别的具体鉴定内容作出了详细说明。

问题导向促进管理优化

“总体上看,在很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技术规范和标准空白或滞后等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整理、补充和修改。”白皮书指出。

为切实解决鉴定周期长、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司法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自2017年以来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

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上中下卷),这为满足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引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科学正确适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打下了基础。

为宣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作用,指导各机构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部要求各地加大案例报送力度,鼓励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积极参与案例编写,并将案例报送和“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收录数量作为评价鉴定机构能力水平的重要指标。

近年来,司法部多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不断加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与退出机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失信情况进行记录、公示和预警,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委托人,在委托前进行警示。

同时,拓展信息渠道,完善举报机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核查执业范围,动态了解、掌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注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白皮书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服务大局方面也大有作为。

积极参与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2019年1月,司法部与最高检、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2019年5月,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全面梳理本省份已登记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情况,主动与鉴定机构对接沟通,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统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共推荐首批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选择委托,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2018年6月,印发《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目标,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的一体化,在更高格局、更大范围内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协同发展。

服务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2019年10月,司法部和山东大学共同组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通过部校紧密合作,建立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及技术体系,探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端人才培养模式,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交流与大数据网络共享智能平台和高端智库,促进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此外,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推动京津冀三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政策协同。(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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