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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河南省政府 编辑:马柯 时间:2018-12-15 阅读量:
导读:   近日,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近日,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依据

  2016年12月31日,原环保部出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42号);2018年8月3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9月6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印发实施。这些都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遵循。

  目前,我省处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期,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问题比较突出,为防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我省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

  《管理办法》明确,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指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土壤环境背景值,同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有机衔接。《管理办法》有效衔接国家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原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42号)相关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可行性和操作性。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按照部门分工,《管理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联动监管。列入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界定治理责任。《管理办法》明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四是细化工作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情况,负责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

  五是明确专家论证。《管理办法》要求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六是强化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主要内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块管理主要流程

  一是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二是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报告应该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污染来源、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的影响情况等内容。

  三是风险评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的建议、目标和基本要求等内容。

  四是风险管控及其效果评估。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从业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五是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从业单位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六是后期管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完成后,仍需采取后期管理措施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方案的相应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五、《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从业单位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治理与修复方案及其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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