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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须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9-03-14 阅读量:
导读: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通知》指出,近年来,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通过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方式,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未能充分反映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通知》就充分听取意见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二是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四是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要加强新出台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维护法制统一。要注重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上下联动,避免执行中的简单化和“一刀切”,不能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要注重制度实施效果监测,将后评估结果作为有关制度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五是注重收集企业对制度建设的诉求信息。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增强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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