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全媒体网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收入和积蓄的增加,不少老年人开始投资理财。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近年审理的涉老年人“投资理财”的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加,这其中,不乏上当受骗者。那么,所谓“投资理财”的套路到底有多深?老年人又该怎样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呢?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2017年至2019年,他们法院审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投资理财”类民商事案件共计195件,案件量逐年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占65.7%;剩下占比较多的是委托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庭长葛红分析:“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投资理财’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超过六成的案件,‘理财方’承诺年收益率超过24%,部分甚至超过了50%。另外,这些案件多与‘熟人’介绍有关,一旦发生纠纷往往牵涉关联案件,部分案件还涉及刑事犯罪或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9月,85岁的陈大爷家来了两个人,代表某公司先后向他借15万元进行所谓的“不良资产包收购业务”,《借款合同》约定,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和借款分红4%,第二年2月,全部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向陈大爷清偿完毕,否则支付违约金。两人还拿出了某汽车厂家的《担保函》。可是,陈大爷只收到两个月的收益和分红。二审时,汽车厂家到庭,提供证据证明,根本没有什么战略合作担保。副庭长石磊介绍:“二审法官经过仔细地核对,包括营业执照、公章的原件,只凭肉眼就能看出来,压根儿就不是人家公司的章,说白了,就是一个‘萝卜章’,最后改判了,所谓的‘担保公司’并没有担保的意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后承担责任的人就是某公司而已。”

  法官进一步提醒:“投资理财的时候有可能会说,‘你得给我担保’,但是大家一定要对担保的合同或者担保函上面的一些公司的资质、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甚至股东会议、董事会的决议等进行基本的审查。”

  典型案例显示,李大爷退休后,兼职担任了某理财公司顾问并负责发展理财客户工作,先后介绍了刘某等9人参与理财,将包括自己在内的10人总计1200多万元的理财款转账至理财公司账户。李大爷向其他9个人出具了《诚信承诺函》,内容包括,如理财公司违约不诚信,李大爷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付他们理财款本金及利息。理财公司跑路后,刘某起诉李大爷赔钱,获得法院支持。法官罗珊分析:“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这个承诺函中明确了李大爷向刘某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而刘某接受承诺函,视为对李大爷所作承诺予以认可,所以这份《诚信承诺函》对两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自己的承诺,李大爷理应信守,所以判决驳回李大爷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进一步提示:“现实中,理财公司的‘业务员’为招揽客户,经常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出具‘承诺函’或‘保证书’,承诺理财公司到期不还款,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一旦理财公司‘跑路’,业务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谨慎向他人推荐理财产品,且尽量避免向他人出具类似‘承诺函’或‘保证书’,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显示,某纺织厂退休职工刘老太,经左某指使,向杨某借款2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之后因刘老太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杨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刘老太名下房屋被查封。刘老太到庭陈述,钱款实际由左某支配使用,左某每月给付刘老太1500元生活费,左某负责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这种说法法院并不认可。法官助理任永军分析:“刘老太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现在,刘老太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她所说的与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应当另案解决。”

  法官提示,老年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切莫贪图小利,忽视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风险,导致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石磊请大家记住四个“不要”:“不要贪,你贪的是别人的高利息,别人贪的是你的本钱;不要懒,遇到合同自己要看合同上的内容,好好看清楚再签;不要轻信,往外掏钱的时候三思而后行;不要自以为是,自作主张,老年人年纪大了,尤其是掏钱的事,跟子女打个招呼,跟子女说说,听听子女的意见,准错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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