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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零容忍”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

来源:央广网 编辑:王松娱 时间:2020-09-27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

      河南全媒体网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表明了法院怎样的态度和立场?我国将在哪些方面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法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介绍,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近期,最高法专门下发通知、发布典型案例。陈学勇说:“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

  典型案例显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刘明胜等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文件中、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向公众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加载重大虚假内容。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陈学勇表示:“这个案件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

  丹东中院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八百三十二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别判处温德乙、刘明胜有期徒刑三年、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八万元。陈学勇分析,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陈学勇还提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条文进行修改。他说:“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典型案例显示,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唐汉博等人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为0.9亿余元至3.5亿余元;撤回申报卖出“银基发展”股票,撤回卖出量占该股票当日总申报卖出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额1.1亿余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余元。

  最高法刑三庭王尚明法官分析,这个案件属于“恍骗交易操纵”,也称做虚假申报操纵的典型案例。“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

  上海一中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唐汉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以相同罪名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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