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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学生终身禁教是一种“零容忍”示范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王松娱 时间:2020-06-05 阅读量:
导读: “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

       河南全媒体网讯   “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6月1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这几年在法律和制度层面都有明显的强化。学校作为预防这类犯罪的重要一环,完善相关治理链条,有针对性地提升惩处力度,必不可少。广东的最新规定明确,对存在相关行为的教师予以开除并终身禁教,就是一种积极示范。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都在探索针对性侵犯罪的职业隔离举措。如上海去年公布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就明确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行业展开入职调查,对拟用人员进行“是否存在性侵犯罪记录”的强制查询。相对来说,学校对教师的要求理应更高。因为,即便不考虑对行为的预防,从教师资格和社会的道德评价角度,存在性侵学生“前科”的教师,也已然背离了社会对教师形象的基本期待和要求,对之实行终身禁教,既是一种实质性的惩罚,也是维护师德底线的内在要求。

  去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已经明确,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此次广东的新规,更侧重于对教师性侵学生行为的惩处,并且增加了“任何形式”、“任何学校”的前缀,使得针对性和惩处力度都进一步提升,可以说更契合了社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期待。

  而且,这方面在广东也具备现实的实施条件。媒体报道显示,去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整合本辖区内106名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资料,研发了广东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使涉未成年人行业通过“一键查询”,将不适宜从事涉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挡在墙外”。也就是说,若该查询系统在广州进一步普及,将为性侵犯罪的职业禁入提供更强的配套保障。尤其是,明确任何学校都不能聘用有性侵前科者的教师,也能够通过该系统避免一些在公立学校“犯事”的教师“混入”私立学校,从而真正保障终身禁教的真实效果。

  当然,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要将“终身禁教”的规定落到实处,除了建立配套的查询系统,也还需要强化学校的责任意识。如报道显示,去年贵阳就曝光过一起,曾强奸幼女获刑7年的老师,在释放后,居然在当地一所国际学校任教,并继续猥亵多名女生的荒唐事。就此而言,禁教惩罚要百分百落实,还必须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来倒逼学校把好“入口”关。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也就是说,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惩罚要严格,但是程序上必须公平公正。近些年,关于教师与家长的矛盾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在处置上不乏有一些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做出可能违背事实、对老师有欠公平的处罚。在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上,理应避免出现这种倾向,且越是严厉,越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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