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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协委员朱锋带来提案——要赋予中小学教师适度惩戒权

来源:大河网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9-01-18 阅读量:
导读:   现在社会上一直提倡对中小学生要实行“赏识教育”“鼓励教育”,认为这样可以使孩子树立自信心,提高对学习的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成绩。

  现在社会上一直提倡对中小学生要实行“赏识教育”“鼓励教育”,认为这样可以使孩子树立自信心,提高对学习的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成绩。然而,正在参加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副教授朱锋却带来了《关于赋予中小学教师适度惩戒权的提案》,他呼吁要赋予中小学教师适度的惩戒权。


省政协委员、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副教授朱锋


  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困惑

  “我教过的许多学生目前在中小学校里当老师,他们经常向我诉苦,说现在的孩子太难管了。管太严容易遭家长投诉,管太松孩子们学习成绩上不去家长还会投诉。”1月17日上午,省政协委员朱锋在接受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讲了一些自己的学生在中小学校教学中遇到的尴尬问题。

  去年12月10日,大河报曾推出一篇以《娃儿上课不专心,家长进班来督促》为题的报道:面对学生对老师的不敬畏、不听从管教,郑州一所中学的班主任无奈地请家长轮流到班里督促孩子专心听讲,改善课堂纪律。此事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朱锋委员说,现在的不少孩子是独生子女,被家长过度溺爱,经不起一点挫折。老师对这样的孩子,别说惩戒,就连起码的批评也不敢轻易使用,担心万一学生想不开寻了短见,自己要承担责任。在沉重的压力之下教学,老师正常的教育管理权很难正常行使。尤其是在中小学,教师既要面对越来越多难以管束的学生,又要面临种种行政管理“禁令”和社会舆论的苛刻指责,常常陷入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朱锋委员认为,教师管理学生需要适度行使教育惩戒权。所谓教育惩戒权,其实质就是教师管理权。教师的惩戒权古已有之。戒尺,旧时私塾先生对学生施行体罚所用的木板,当时就是教师惩戒权的象征。“戒尺”这个名字,就恰如其分。“戒”,意为警戒、惩戒;“尺”,意即尺度、标尺、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戒”还是“尺”,都是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所必需的。也正是这个“戒尺”,衍生出来私塾教育“严师出高徒”、家庭教育“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说法。

  其实,我国的《教师法》早已对教师现阶段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教育惩戒权”属于管理学生权,虽然有,但落实起来不容易。

  朱锋委员在调研中发现,现在一些孩子被一味溺爱,经不起挫折,老师想管却不敢管。他曾在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则笑话,名为《困在厕所里的老师》,说的是学生在课堂上内急,老师无论怎么做都会被家长投诉的事,更是道出了教师的这种“窘境”。

  老师不敢管的原因有多方面

  朱锋委员认为,现在社会上推崇的“赏识教育”“成功教育”等教育理念,在一个时期内确实会收到一定效果,它使孩子们容易找到自信。但久而久之,孩子们只能听得进表扬,听不进批评;只能经历顺境,而不能接受逆境。换个说法,这些孩子们被“捧杀”了,稍微遇到一点挫折,便灰心丧气一蹶不振,老师批评语气稍重一些,便难以承受,甚至做出过激行为。这些抗挫折能力太差的孩子,犹如温室里的小苗,经不起外面的风雨。

  “对于不太懂事的幼儿园小朋友,可以完全采用‘赏识教育’‘表扬教育’‘成功教育’的方法,但对于已经有能力辨别是非的中小学生来讲,犯错的时候需要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轻描淡写。”朱锋委员说,教师在行使正常的教育权利中,尤其是惩戒教育时,一旦出现某种问题,不管怎么做,家长和社会总能找出漏洞去追责。就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言,即便做得再过分,学校不能将学生赶出校门,只能淡化处理。随着自媒体的增多,极个别教师体罚学生往往被自媒体无限放大。迫于社会舆论或行政压力,教育部门又往往矫枉过正,对教师进行“从重处罚”。

  朱锋委员认为,国家在制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对教师行为的规范要求并不对称。

  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小学校长景松峰认为,近年来,由于一些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养成了孩子的自私和娇气。一旦在学校犯错被老师批评或惩戒,家长便“护犊子”,偏听偏信,到学校寻衅闹事,甚至打死老师。还有的学生比较极端,遇到不顺心的事或被老师批评,就寻死觅活,比如几天前媒体报道的外地一名中学生,因老师没收了手机,便要跳楼自杀,这无形中都会增加老师教学压力。

  适度惩戒权使教育回归本真

  朱锋委员说,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和教育行政机关的授权,对在校学生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享有一定的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教育权的委托行使者,则是这一管理职能的实际履行者。教师必须具有适度的惩戒权,教育方能回归本真。

  朱锋委员认为,全社会应关注这一问题,为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育人氛围。教育大计,关系着一代人的未来,新闻媒体应该关注此事,发出正能量,不能任由教师处在“想管又不敢管”的尴尬境地。社会舆论应做好宣传,改变一些家庭偏颇的教育观念。让家长的教育观念得以修正;也让孩子有所顾忌,有所敬畏。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深入调研,倾听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了解教师的呼声,尝试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为教师的教育权提供法律法规的保障,使教师有法可依、依法惩治。给老师足够的信任,相信他们的师德水准。

  “中小学生在学校犯了错,老师可以通过罚站、跑操、值日或者做公益等对其进行惩戒,但惩戒具体把握的尺度,需要进一步的调研。”朱锋委员认为,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文件或规章,以补充现有教育法规的不足。

  他说,2017年,青岛市政府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其第十一条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朱锋委员说,这个地方性规章虽然只适用于青岛市辖区,但首次将教育中忌讳的“惩戒”入法,可谓“重大突破”。他期望我省的政府部门早日关注此事,尽快使河南各地的中小学教师能放下包袱,回归正常的教育心态,放手管理。

  各抒己见

  教师是否需要惩戒权众说纷纭

  郑州市民刘峰说,他是一名中学生的家长,孩子在家里犯错误的时候,他会根据所犯错误的大小区别对待。比如孩子不写作业,他会罚其抄书;撒谎欺骗家长,他会让其站到门后反思。他认为,对于孩子的管理,不能只是和风细语,必要的时候,应给予适当的惩戒。

  开封的杨赛华女士认为,惩戒与体罚有时很难界定,她担心老师一旦有了惩戒权,会毫无顾忌地体罚孩子。

  郑州八十中校长赵晓燕说,教育本身就不只是光有表扬,而是表扬、批评和惩戒相结合。当学生犯错误的时候,首先要通过耐心的批评教育,附加一些小惩戒,是为了让孩子更好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懂得犯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郑州中原区澜景小学校长赵京雯认为,孩子在进入小学校园时,已经不是一张什么都不懂的白纸,每个

  孩子身上,都会折射出家庭教育的影子,所以孩子们出了问题,家长不能一味埋怨学校老师没教好,应该积极与老师配合,共同帮助孩子改正错误,如果一味依赖惩戒,很难达到好的效果。

  政通路小学校长景松峰认为,学校拥有教育权,所以应当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规定,规范惩戒权限和标准,这样老师们才能把握好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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