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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的“无奈”

来源:央广网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8-11-27 阅读量:
导读: 魏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魏某华驾驶无牌照“本田”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人不同程度受伤,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
    魏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魏某华驾驶无牌照“本田”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人不同程度受伤,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魏某某与魏某系父子关系。孙某和魏某某将魏某华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魏某华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确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魏某华赔偿孙某、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8348.08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魏某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魏某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向魏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魏某华拒不报告财产,确山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执行中查明,魏某华靠打工和种地的微薄收入支持孩子上学及赡养老人,生活较为困难,导致执行陷入僵局。确山县法院认为此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魏某车祸死亡后,孙某因失去丈夫,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且年事已高,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遂向确山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目前,救助尚在申报审批阶段。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关于此类案件,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裁定终结执行的以外,法院依法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后,执行法院会定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通讯员 刘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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