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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诚信立法,惩戒失信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今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薰衣草 时间:2020-05-01 阅读量:
导读: 4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河南全媒体网讯   4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第二部省级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

  当前,社会上一些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如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制假贩假、学术论文造假、法院判决不执行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突出问题。与现有其他省份社会信用条例相比,《条例》力争在信用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和创新。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条例》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在制度层面,要求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在操作层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在权利救济层面,保障信用主体知情权、信用修复权等权利,赋予信用主体一年两次免费获取自身社会信用报告的权利;在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层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市民一时忘记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会不会上“黑名单”,成为联合惩戒对象?《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方面,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条例》在第十三条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规定中明确,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其中,首创性地将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如国家教育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首次建立了滥用职权认定“黑名单”的惩罚机制,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不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黑名单”,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对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违背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与违背承诺的危害后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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