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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痛批河南一冶炼厂违法排污:传小鸟喝河水会死 公司总资产10亿

来源: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9-12-06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 今年上半年亏损1000万。近日,据央视财经消息,河南洛阳当地居民举报称,河南嵩县黄金冶炼厂违法排污。附近村民表示,一

河南全媒体网讯    今年上半年亏损1000万。

近日,据央视财经消息,河南洛阳当地居民举报称,河南嵩县黄金冶炼厂违法排污。附近村民表示,一早一晚从厂区经过时,都能闻到呛鼻气味。而让村民们更担心和恐惧的是,这家冶炼厂排放的废渣和污水直排黄河支流。村民说,他们原来一直饮用的伊河河水如今已经不能喝了。有村民表示,小鸟在这条河喝点水就死了。

涉事的中金嵩原黄金冶炼厂全称为“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金嵩原冶炼”)位于洛阳市嵩县饭坡乡的嵩县产业聚集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黄金”)2019年半年报资料显示,中金嵩原冶炼注册资本3亿元,为中金黄金全资子公司,业务性质为金矿采选。

一位环保从业人士告诉时间财经,河水具体的污染程度要现场检测了才清楚,不能随便评估,不过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河里的话肯定有问题。因为水体被污染,工厂排放出有毒有害的废水,有可能是氰化物、重金属污染,或者还有一些其他的污染物。

资料显示,中金嵩原冶炼经营范围为:黄金、白银、金精矿及其他有色金属矿的收购、冶炼、 加工生产;工业硫酸的生产;黄金、白银、阴极铜、铜精粉、工业硫酸、焙烧渣的销售及黄金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

截至2019年年中,中金嵩原冶炼总资产为9.99亿元,净资产为8901.43万元,上半年净利润为-1009.03万元,去年同期为-654.17万元,净利润变少的主要原因是黄金销量减少。

时间财经多次致电中金嵩原冶炼,电话接通均显示通话异常,截至发稿,尚无回复。

至少5次被处罚

天眼查显示,从2016年到2018年,中金嵩原冶炼受到过五次环保处罚,一次行政处罚。


2016年3月,该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尾渣(危废)未按规定堆放。2016年12月,氰化尾渣流失约100吨,但对于这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仅是环保处罚三万元,流失的氰化尾渣去向也并没有查明。

时间财经查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现,2018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中金嵩原冶炼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检查,发现废气排放口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6月3日23:04-23:26、6月4日00:55-03:31等时间段缺失,现场自动监测数据保存不完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6月21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


据中金黄金公告,2018年上半年,公司发布《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解决了部分企业的关键性难题,包括嵩原冶炼在内的 6 家企业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三员工偷盗公司物料

时间财经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中金嵩原冶炼公司三名员工曾被起诉涉嫌“贪污罪”。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0325刑初378号显示,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8月份,中金嵩原冶炼公司在清理三号塔磨机时,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塔磨机内的含金物料盗走,变卖后得款213000元。案发后,账款已追回。

嵩县人民检察院称,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国有公司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所在的单位不是国有公司,自己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一天,被告人何某某接到中金嵩原冶炼公司二分厂清理三号塔磨机通知后,利用其作为某某长的职权,故意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不通知保卫人员到场监督,授意被告人李某某在清理三号塔磨机时将塔磨机内的含金物料盗走。

二人预谋后,李某某征得当班的岗位工被告人翟某某同意,当日,李、翟二人在执行清理三号塔磨机的任务时,将塔磨机内的含金物料装到一编织袋内,第二天凌晨,李某某、何某某二人共同将含金物料盗出厂外。后何某某将含金物料提炼成黄金,变卖得赃款213000元,何某某分得赃款103000元,李某某分得98200元,翟某某分得118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将分得的赃款全部退赔中金嵩原冶炼公司。

另查明,中金嵩原冶炼公司由中金黄金于2008年12月23日独资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8月至案发时任该公司二分厂某某氰化工段工段长,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至案发时任该公司二分厂某某氰化工段班长,被告人翟某某于2013年8月至案发时任该公司二分厂磨矿车间岗位工。

何某某、李某某、翟某某在职期间为中金嵩原冶炼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何某某为该公司二分厂某某氰化工段工段长,李某某为该公司二分厂某某氰化工段班长,翟某某为该公司二分厂磨矿车间岗位工。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翟某某作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但从证据看,中金嵩原冶炼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出资企业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中金嵩原冶炼公司为中金公司的独资子公司,非国有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翟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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