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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好公仆 群众的贴心人

来源: 编辑:秦雨晴 时间:2019-09-30 阅读量:
导读: 河南全媒体网讯 9月25日,获嘉县黄堤镇郑某及其亲属将一面“人民的好公仆,群众的贴心人”的锦旗送到该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河南全媒体网讯    9月25日,获嘉县黄堤镇郑某及其亲属将一面“人民的好公仆,群众的贴心人”的锦旗送到该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他们激动地说:“感谢县委、政府和黄堤镇党委领导的关心和帮助,感谢矛调中心老同志们的无私奉献和公平公正使我孩子的事情达到圆满解决。”

说起锦旗,事情还要从8月28日说起。28日下午,获嘉县黄堤镇某村郑某一行数人到县信访部门反映,自己的儿子在下班途中意外死亡,要求企业按工伤死亡补偿,并扬言如不及时处理将要到上级部门上访。该案随即转至县矛调中心受理,中心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中心主任、省优秀调解员王随芳牵头,县金牌调解员马世启、市金牌调解员王全喜、黄堤镇党委副书记胡艳丽参与的精干调解小组。接案当天,调解员分别与死者亲属、企业有关负责人以及事发当晚一块聚餐的几名人员、公安交警部门一一沟通了解情况,直至晚上8时调查结束,他们掌握了第一手资料。

郑某之子系获嘉县一大型企业财务部职工,黄堤镇某村人,现年26岁,2018年大学毕业,今年3月份到企业上班。8月27日下午下班后,郑某之子以欢送财务部一名实习生刘某为名,联系了财务部的两名同事张某(财务部副部长)、翟某,和供应部曹某、机械动力部魏某一行6人在外吃饭。期间郑某之子与同事曹某两人分饮一瓶白酒,又喝了一瓶啤酒。饭后几个人又到某歌厅唱歌、喝啤酒。当晚十一点左右张某先行离开,并交代其他几位同事,不要让郑某之子回家,让他在厂中宿舍住。十一时四十分左右,由魏某(未饮酒)开车载几人回到厂中。曹某去停车的期间,郑某之子不听几位的劝说,执意骑电动车离开,途经获嘉县邓庄村路段发生意外,剐蹭到路沿石摔倒。路边的居民发现并拨打120,救护车到后,医生诊断郑某之子已经死亡,随后报警。该事故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为自身原因死亡。

郑某及其亲属认为自己的儿子在外与同事就餐属于公务性质,并且有部门领导在场,属于经单位领导同意的公事,事故应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要求单位以工伤对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60万元。而企业方认为郑某之子在下班后召集同事在外就餐属于私人行为,经咨询社保部门,认定郑某之子的死亡构不上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政策计算丧葬费、抚恤金、养老金、公积金和工会慰问金等共计1.88万元,如不同意,郑某可以走依法诉讼途径解决。

调解员首先疏导死者亲属心理,安抚激烈情绪,讲明社保部门已经认定非工伤的事实,使郑某及其亲属理性的处理问题。经过调解员的沟通调解,郑某将赔偿数额降为30万元。而企业方坚持原有观点,双方均互不让步。因差距很大,调解陷入僵局。

中心主任王随芳分别于9月11日、16日、17日三次召集郑某之子所在企业分管此事的领导,并与之沟通。他以事实为依据,从情理法着手讲解自己的观点。尽管从法律角度讲郑某之子的意外死亡构不上工伤,但聚餐有工作成分在内,是为了欢送部门实习生,且有部门领导同意并在场,企业在该事情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情理上说,郑某之子是企业职工,刚大学毕业,家庭比较困难,是父母的希望,企业从关爱职工的角度也应给予一定的帮扶救助。经过反复沟通,企业领导转变思想,达成共识,愿意对郑某及家属给予适当的帮扶和救助。

当天,调解员还召集共同外出就餐的张某、曹某、魏某、翟某、刘某5人进行调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5人与郑某之子共同就餐饮酒,造成意外死亡事件,每人都有未尽到劝诫和保护责任。另外几人外出聚餐,说明平日的感情也比较深,关系处的不错,出于朋友感情,人道主义,也应对郑某家属进行适当补偿。5人当场达成共识,表态愿意给出一定的补偿。

9月20日,三方在县矛调中心签订调解协议: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对本厂死亡职工申请社保部门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及退还本人账户内个人部分的养老金、公积金;鉴于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状况,企业本着人文关怀,扶助救济的原则,对郑某家属救助人民币12万元。与郑某之子共同就餐的五人张某、曹某、魏某、翟某、刘某,基于同事关系和朋友感情,自愿出资3万元对郑某家属给予补偿。

9月25日,郑某及其亲属在获嘉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如数拿到了各项帮扶救助款15万元。他们一家非常感激,就送锦旗以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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